针对刑事辩护制度的艰难困境,广大执业律师主要限于对律师执业环境恶化的声讨和对执业权利扩张的呼吁,很少有从律师自身的原因剖析。在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加大、执业陷阱增多、执业权利禁锢等问题上,律师们当然是最有发言权的,但是,我国刑事辩护律师应当进行深刻地自我反思:律师们不能仅仅强调客观,不能只想到自己的权利;律师们还应当反思主观,还应当想到自己的义务。一些辩护律师履行辩护律师职责时受功利主义影响,在会见、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中,背离职业道德、违反执业纪律的问题和事件屡见不鲜。另外,刑事辩护业务不精,质量不高。刑事案件辩护意见往往是“三段论”,即“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一份辩护词翻来覆去讲,辩护意见不能切中关键要害点。更为重要的是,刑事护资格门槛过低,甚至没有门槛,刑事辩护业务对取得司法人员资格者没有任何准入制度,刑事辩护成了初出茅庐律师的实习业务。因此,除了要求律师自身强化职业道德与执业规范、提高辩护业务素质外,必须尽快在我国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          作者:TBLOG